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29********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1318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玉卿借款本金60万元。二、被告安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卿自2019年2月至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玉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安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安鹏在给付原告张玉卿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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