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4********7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4632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3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344.91元;二、被告严萍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8月1日的利息、滞纳金共计19719元,并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三、被告严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3187元;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保全费1067元,由被告严萍负担。(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