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62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4324民初558号
案号
(2020)新4324执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候清振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候清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孙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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