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平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11********4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201民初800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1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平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全儒偿还借款500000元。二、被告张平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全儒偿还借款50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邮寄送达费60,均由被告张平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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