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平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111********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800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平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全儒偿还借款500000元。二、被告张平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全儒偿还借款50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邮寄送达费60,均由被告张平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