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1********3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5民初1201号
案号
(2020)桂0305执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新喜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8年8月16日的利息41 149.71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二、被告陆娟、饶建忠、秦春红、廖巧斌、毛志勇、宋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陆娟、饶建忠、秦春红、廖巧斌、毛志勇、宋波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新喜追偿。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 79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廖新喜、陆娟、饶建忠、秦春红、毛志勇、廖巧斌、宋波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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