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14民初5974号 |
案号 |
(2018)辽0214执1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已于2017年5月17日解除;二、被告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27988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基数为12798864元,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期间自2016年11月15日始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三、被告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辽0214执148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07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902457.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3764426773Q |
登记机关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政府办公楼2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