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陶源木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371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有芳返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桂林分中心贷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0月27日的利息139931.36元、罚息148099.98元,自2018年10月28日起的罚息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至被告陶有芳实际偿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陶有芳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律师服务费损失1500元;三、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桂林分中心对抵押物为成品(床、沙发、桌椅、茶几、柜子等)一批;半成品一批;材料(花梨木、紫檀、楠木等)一批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1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有琼、陶秀芳对被告陶有芳的上述债务在1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桂林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40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公告费600元,邮寄费84元,由被告陶有芳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有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467773839XH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象山区平山村北村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