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1********6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93民初1318号 |
案号 |
(2019)辽0293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洋、被告初秀荣于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 434 221.72元,并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4月30日为181 925元,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7 434 221.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汪洋、被告初秀荣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违约金743 422元、律师代理费10 000元、诉责险保费15 060元,合计768 482元;如果未按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汪洋、被告初秀荣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就被告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有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详见《最高额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物概况),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汪洋、被告初秀荣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0 492元、减半收取计35 246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40 246元,由被告汪洋、初秀荣、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三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293执26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424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