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0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1310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3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借款本金31356.4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为9807.8元,并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9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许峰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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