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01********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2004号
案号
(2020)粤03执20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锐、葛明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长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款54100008元回购原告云南长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263%的股份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410000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南长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300.0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锐、葛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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