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4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23民初4142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1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超给付王伟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8年10月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1000元,直至款清。二、若胡超未按第一项确定的任一期限足额付款,则王伟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5万元中未履行部分另加利息(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一并申请执行。三、王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本案受理费545元(已减半),由胡超承担,于2018年10月25日前直接给付王伟。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