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02********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837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恢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慧锋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杨旭娜、刘凯烨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杨旭娜、谷志强、刘凯烨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