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02********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837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恢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慧锋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杨旭娜、刘凯烨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杨旭娜、谷志强、刘凯烨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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