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81********81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3民初4660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2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吉甲、刘斌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67405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6月12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357.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吉甲、刘斌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元,保全费740元,合计人民币1539.5元(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2339元),由被告李吉甲、刘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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