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2********9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民终2111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1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2148号民时候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吴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红梅借款9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二、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额合计不能超过借款本金900000元及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罗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上诉人罗红梅对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享有上述90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利息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执行获得的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900000元,利息总额已不超过9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5日起至款型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且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不予重复计算;五、驳回上诉人罗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10230元,由吴洪波负担5230元,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0元,由罗红梅负担16000元,吴洪波负担2460元,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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