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5********28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81民初1324号
案号
(2020)川1681执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蒋开燕、郑静共同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从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息、罚息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蒋大新提供的抵押财产(房屋产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801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前锋国用(2011)第025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蒋开燕、郑静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绍群的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27元,由被告蒋开燕、郑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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