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25********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6287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120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凯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1 103.05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的罚息为4223.32元,自二O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郭凯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2 0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郭倩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郭凯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普瑞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郭凯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普瑞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郭凯追偿;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40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 28 406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852元(已交纳),由郭凯、普瑞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倩共同负担 27 5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发布时间 |
2017-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