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5********1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5民初1374号
案号
(2020)冀02执59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永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万元,并按照月利率7.25‰支付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4 089.67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人民币4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25‰上浮50%支付罚息。二、被告周颖、茹金良、董春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颖、茹金良、董春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永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140元,减半收取计4 570元,由被告沈永振、周颖、茹金良、董春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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