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静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2********3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7民初1403号
案号
(2020)冀02执15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静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元及利息(利息给付方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以本金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计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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