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03********2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125民初2851号
案号
(2020)鄂1125执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借款本金2052243.27元及利息107761.22元(以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9.15%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以后利息顺延至偿毕日止);二、如被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有权对被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浠水县散花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土地证号:浠水国用(2015)第150783号】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建春、吴迪、张建新、谭正祥、程菊兰对被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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