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3********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713号 |
案号 |
(2015)闵执字第06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滕志晓、严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莲英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60,000元;^~^二、被告滕志晓、严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潘莲英以本金500,000元自2014年3月23日起,以本金500,000元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滕志晓、严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潘莲英律师费60,000元;^~^四、被告叶艳、上海爱兜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滕志晓、严静的第一至第三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710元,由原告潘莲英负担412.13元,由被告滕志晓、严静、叶艳、上海爱兜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297.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5-06-24 |
发布时间 |
2016-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