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兴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323********3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5民初201号
案号
(2020)桂0305执恢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秀方、周兴全返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5953.62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计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邓桥、周兴芬对被告杨秀方、周兴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95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80元,保全费3400元,共计8180元 (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杨秀方、周兴全、邓桥、周兴芬负担,被告周兴芬为本案支出的鉴定费和综合服务费由其自行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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