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鄂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19********05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581民初2119号 |
案号 |
(2020)吉0581执1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大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大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鄂吉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