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一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02********3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6民终41号 |
案号 |
(2020)川1681执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川168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二、袁学周向杜洪海、何思芬支付赔偿款150,248.70元,周华平向杜洪海、何思芬支付赔偿款33,388.60元,肖一斌向杜洪海、何思芬支付赔偿款116,860.10元;三、驳回杜洪海、何思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前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杜洪海、何思芬负担265元,袁学周负担1062元,周华平负担1062元,肖一斌负担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袁学周负担1061元,由周华平负担236元,由肖一斌负担825元,由杜洪海、何思芬负担2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