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3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6民初1541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汪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又雯欠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以年利率6%标准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汪明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