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01********3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06民初2299号
案号
(2020)湘0406执5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国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春凯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13,600元(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计513,600元;二、被告曾国强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黄春凯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6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曾国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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