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32民初164号 |
案号 |
(2019)川0132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新津蓉津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69604.3元;二、四川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新津蓉津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从2015年2月19日起以69604.3元为基数按每月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四川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成都市新津蓉津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架管620.3米、扣件9258套;四、驳回成都市新津蓉津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川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750元,由成都市新津蓉津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元,四川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4550元,四川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成都市新津蓉津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四川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成都市新津蓉津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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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应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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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泸 县 云 龙 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