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咸阳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39号 |
案号 |
(2018)陕0323执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39号, 一、被告史玉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王明辉工程款 144,161.9元,被告咸阳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陕西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咸阳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史玉勤、咸阳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1元,由被告史玉勤和咸阳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思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400675139043E |
登记机关 |
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