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1GT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5754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宁波米河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1500万元及利息82.99万元(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年息11%计算)、违约金769315元(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年息13%计算);二、若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可以就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其持有的彤明高科公司1.48%股权,对应出资额合计17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9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894元,由原告负担6394元,由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负担70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中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MA1GTP7H3Y |
登记机关 |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拓路56弄5幢3单元3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