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贝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8********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28民初627号 |
案号 |
(2020)冀0407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贝贝、李月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行借款本金(10616.94元)、费用、逾期利息共计18612.59元及2016年5月27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费用、逾期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张贝贝不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行对被告张贝贝抵押的冀d52c96号机动车的变现所得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行对被告张贝贝抵押车辆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由被告郭嘉、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嘉、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贝贝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张贝贝、李月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