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05********6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202民初2091号
案号
(2020)鄂0202执1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18年8月12日,被告大冶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be00001500c3)项下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285489.76元、复利65792.58元、罚息1223935.63元,2018年8月13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9.147501‰的标准,分别以本金6000000元、利息285489.76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截至2018年8月12日,被告大冶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be00001500ca)项下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64680.36元、复利89122.09元、罚息1220276.63元,2018年8月13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9.147501‰的标准,分别以本金6000000元、利息364680.36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被告大冶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以下方式还款,款项付至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指定账户(户名:贷款还款挂账户,账号:61201012629900000002):1、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于每月30日(2月份为第28日)前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偿还本金50000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偿还100000元(其中50000元用于偿还本金,50000元用于偿还利息);3、余款于2020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四、案件受理费5664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及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67600元,共计129247元,均由被告大冶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大冶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支付。五、被告大冶市方金矿业有限公司、郑海涛、周敏、吴汉香、胡细容、郑文杰、孙瑞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被告大冶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各被告未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任一还款期限履行,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可直接从各被告在汉口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并有权就所欠全部债务余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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