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1********4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16民初7927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4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曾昌明、徐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借款本金195356.41元及罚息(截止2017年6月12日的罚息20961.74元;从2017年6月13日起的罚息以尚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曾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曾昌明、徐宁追偿。三、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曾昌明、徐宁、曾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