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621********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6民初6182号
案号
(2020)川0116执3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成都喜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于2019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喜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800元;三、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喜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360元;四、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项原告成都喜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成都喜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成都喜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赵亮负担6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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