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03********4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04民初3996号
案号
(2020)川0504执1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杰、陈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27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该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尚欠借款本金1527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曾杰、陈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支付1000元;三、驳回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本院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曾杰、陈蓉负担。(该款项原告已经垫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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