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02********03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302民初3591号
案号
(2018)川1302执39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松霖、欧兴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饶家玉保证金2000000.00元、居间费500000.00及利息(以2500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波、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前款保证金2000000.00元向原告饶家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饶家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蒋松霖、欧兴宇、洪波、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11-30
发布时间
2018-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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