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02********0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302民初3591号 |
案号 |
(2018)川1302执3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松霖、欧兴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饶家玉保证金2000000.00元、居间费500000.00及利息(以2500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波、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前款保证金2000000.00元向原告饶家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饶家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蒋松霖、欧兴宇、洪波、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