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永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326********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326民初158号
案号
(2020)云2326执6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永康、王翠莲、陈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支付利息28844.67元(自2019年2月22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1128844.67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9.24375 ‰计算;二、若被告陈永康、王翠莲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还款付息义务,原告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永康、王翠莲、陈瑶已被抵押的云(2017)大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30号权利证书记载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0元,由被告陈永康、王翠莲、陈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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