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永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326********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326民初47号
案号
(2020)云2326执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陈永康、王翠莲、陈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大姚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05735.76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4.9%计算至代偿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大姚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00元,合计8699.00元,由被告陈永康、王翠莲、陈瑶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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