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永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326********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326民初760号
案号
(2020)云2326执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陈永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原告葛永喜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 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5.43750%计算的利息59976.37元,本息合计1159976.37元;2018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375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王翠莲、大姚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大姚县广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0元,由原告葛永喜负担3420元(已预交9330元),被告陈永康负担152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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