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束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8********5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74民终745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7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金融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祝维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812,611.18元及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上海祝维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6月4日的逾期罚息8,174.70元及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全部未付租金812,611.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上海祝维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60,000元(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812,611.1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计算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 四、被告上海祝维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127元; 五、被告束卫东对被告上海祝维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在1,051,222.2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祝维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陈未莘对被告上海祝维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在1,051,222.2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祝维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