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2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民终03367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5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顶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兆甫井架安装劳务工程款111,466.67元; 二、被告上海顶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刘兆甫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11,466.67为本金,自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袁辉对于被告上海顶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兆甫井架安装劳务工程款11,533.33元; 五、被告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刘兆甫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1,533.33为本金,自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财产保全费1,135元,合计诉讼费2,515元,由被告上海顶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袁辉负担1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时间 |
2018-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沪0117执5869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0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5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