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方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7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4民初105号 |
案号 |
(2020)川0504执1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方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都投资公司655317元及利息(利息以655317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都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4元,本院减半收取5177元,由被告孙方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