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6********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2民初3978号
案号
(2020)川0182执19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谢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区鑫达建筑机械租赁站支付租赁费280516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未付租赁费2805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08元,由谢勇负担(此款已由成都市金牛区鑫达建筑机械租赁站预交,由谢勇在支付租赁费时一并付给成都市金牛区鑫达建筑机械租赁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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