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东庆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KN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81民初452号 |
案号 |
(2019)鄂0581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道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廖星海借款本金人民币976000元,截止2018年1月2日的利息31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670元,合计1294670元,并自2018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廖星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东庆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款项支付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07072029201502865; 三、驳回原告廖星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8412元,被告李道安、武汉东庆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226元,由原告廖星海负担186元;案件保全费4970元,由被告李道安、武汉东庆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时间 |
2019-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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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菊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2MA4KNN13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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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华中国际广场1单元18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