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11********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04民初325号
案号
(2020)豫0204执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阳与被告韩峰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韩怡旻和韩镕佳由原告张阳自行抚养,婚生儿子韩宗晏由被告韩峰自行抚养;三、共同财产本田轿车一部(车架号lhgrc4848l8011112)归被告韩峰所有,因购买该车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贷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由被告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张阳名下信用卡及网络贷欠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韩峰给付原告张阳共同财产补偿款5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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