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82********7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023执1321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恢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柴华、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培红连带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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