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红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82********0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087民初1552号
案号
(2019)鄂1087执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众志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返还借款本金8890000元及截止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585093.75元,并从2018年6月21日起以本金889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181300012-2017年(松滋)字0002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2016年版)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该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北众志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有权对被告李会田、被告陈梅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长安路1号1幢1单元3层303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2012149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2)第16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400000元额度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李会田、被告赵清荣、被告文红枚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湖北众志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时间
2019-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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