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3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3民再2号
案号
(2018)辽0403执6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审原告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抚顺怡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原审被告抚顺怡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汤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审原告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工程款50万元及截止2015年7月31日的逾期利息6万元,合计76万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按本金70万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向原审原告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审原告沈阳嘉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抚顺怡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汤浩共同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8-29
发布时间
2018-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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