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06民初52号 |
案号 |
(2020)湘0406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云、付细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敏融借款本金96009元,并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赵敏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280元,由被告邹云、付细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