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1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7民初22068号
案号
(2020)沪0107执3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333.32元;二、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利息3,693元;三、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27,333.3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黄华、被告王海燕、被告盐城尚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瀛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第三项中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所负的给付义务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华、被告王海燕、被告盐城尚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瀛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4元,保全费1,196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黄华、被告王海燕、被告盐城尚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瀛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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