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封顺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8********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6民初9211号 |
案号 |
(2020)沪0116执恢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封顺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金山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 二、被告封顺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山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7月24日按照年利率16%计算的借款利息及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封顺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山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若被告封顺兴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上海金山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封顺兴、曹予泽协议,以“金201618007209”号抵押权登记证载明的房产(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588弄51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被告封顺兴、曹予泽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封顺兴继续清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00元,由被告封顺兴、曹予泽共同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