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6********4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3430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惠明、陈丽华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吴惠明、陈丽华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逾期利息2134.03元、罚息43896.82元及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61%计算);三、被告山西诚融久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在质押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0元、保全费2750元,合计10740元,由被告吴惠明、陈丽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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